韬奋基金会业务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业务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业务合作的管理,确保合作行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合作单位准入机制

第二条  合作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或自然人,且须符合以下信用记录要求:

(一)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三章 合作单位管理要求

第三条  如为长期、全方位合作,合作单位须与本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第四条  遇下列重大事项,合作单位应事先向本会报备请批,待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使用“韬奋”名称及字样;

(二)使用本会名义;

(三)使用本会下设单位或部门名义主办或参与论坛、年会、评比表彰等活动;

(四)使用本会下设单位或部门名义开展国家法律法规、中宣部、民政部要求本会事先上报审批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宣部、民政部及本会的有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开展活动,不得开展本会无权开展的活动。

第六条  合作单位不得损害本会声誉、形象。

第七条  如本会有出版资质的下设单位与合作单位开展合作,出版内容须经本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正式出版。

第八条  合作单位不得在与本会的合作平台下,再设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如工作站、记者站等。

第九条  未经许可,合作单位在任何公开场合不得使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字样。

第十条  合作单位不得在活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四章 合作单位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本会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期满后,根据合作过程中,合作单位的合规运作和业务拓展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二条  合作过程中,如合作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拒不更正的,本会可立即解除合作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韬奋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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