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表彰办法

韬奋基金会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表彰行为,提升本会公益事业服务能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依据《韬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般每年集中表彰一次。对表彰周期内涌现的符合本表彰办法的项目、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第三条 表彰对象为项目、集体或个人,仅限本会、本会全资子公司、本会内设机构、本会下设二级机构的员工、所开展项目及所涉对象。

表彰周期内,原则上表彰项目不超过2个。

表彰对象为集体、个人的,原则上表彰数量不超过所涉项目总人数(总集体数)的30%。

第四条 表彰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表彰工作开展程序为:本会有关部门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经本会秘书处商议后,确定具体表彰对象及表彰内容。

第五条 表彰形式为精神奖励,由本会秘书处向受表彰对象颁发证书等。

第六条 受表彰的项目、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组织开展系列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

(二)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为公益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

(三)支持本会公益项目,为本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重要帮助的。

第七条 拟受表彰的项目、集体和个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表彰条件的文字、影音等材料,且应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将对已授予的表彰予以撤销:

(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损害本会声誉、形象的。

第九条 本办法经韬奋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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