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韬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确保本会的各项公益项目合理、合规、合法运作,发挥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民众、有益于行业建设的作用,按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捐赠方定向资助的限定性项目和捐赠方不定向由本会操作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策划、设计、宣传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部建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选择,向国内外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 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且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若捐赠者没有选中,本会商捐赠者同意,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并及时向捐助者报告。

  第六条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由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交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制作项目评估书;

    (三)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资助型项目由项目部代表本会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个人)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五)紧急、小额的救助项目,由秘书长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本会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管理制。本会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财务核算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的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部主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秘书处。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中业绩突出人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议,秘书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会制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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