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确保本会的各项公益项目合理、合规、合法运作,发挥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民众、有益于行业建设的作用,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力于加强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合作项目、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志愿服务公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的分类: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四)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七条 本会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择合作方和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八条 项目立项须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四)项目组织结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八)项目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九)项目起止时间;

(十)项目监督;

(十一)项目评估等。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均需经过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实际情况根据章程灵活执行。

第十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或资助:

(一)具有明显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二)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三)可以预见的、极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目。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须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在本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六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本会开展的定向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拨款。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项目管理费用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赠方可与捐赠方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公益项目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采购核心办法,是依据《慈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结合机构规模与金额,分级采用直接采购、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公开 /邀请招标等方式,并配套预算、审批、公示、验收、审计全流程管控。

·<1万元:直接采购

·1万-10万元:询价(3家以上),2-3人以上参与采购;

·10万元–100 万元:上理事长办公会,三方比价或竞争性谈判,3人以上参与采购;

·≥100 万元: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图书捐赠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一)对于受赠方确有特殊需求、基金会现有库存图书无法满足的,可通过少量采购方式予以补充。

(二)单独采购图书的品种及码洋,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会库存图书对应总量的 10%。

(二)采购图书物资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采购折扣原则上不高于 60%。

(四)图书采购相关流程,严格按照本基金会内部审批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项目部提出结项申请,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七章 项目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秘书处决定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不得再以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等,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2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2026年4月28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韬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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