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管理,进一步理顺基金会与各公司之间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有关规章制度。

2.各公司的财务工作流程、稽核控制制度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报韬奋基金会审定后实施,并根据各公司经营业务发展不断调整完善。

3.在各公司全面运营的过程中,应于次月3日前向基金会财务部按时报送有效的月财务报表(如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顺延)。

              第二章  各公司的管理

第一条  财务人员管理

各公司所用财务人员的聘任,须由各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和人力成本核算状况,向基金会提出用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招聘。

 

第二条  预算管理

1.各公司的预算应报送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损益表、预算现金流量表和目标经营方案;

2.各公司的预算应以年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次年的全面预算,上报基金会财务部,经基金会批准后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条  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

1.基金会为各公司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对所属子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基金会对子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为发挥基金会资金集中运作的整体优势,各公司的银行帐户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具体经营操作由各公司执行;

3.各公司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撤消等事宜,须由各公司提出申请,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各公司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开立“小金库”性质的银行账户,不得账外设立银行账户;

4.除基金会批准外,不准以各公司自有或借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经营和投资。

第四条  资产管理

1.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各公司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对未列入预算而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基金会批准;

2.各公司对于长期股权(债权)投资,须将详细资料上报基金会,经基金会评估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费用管理

各公司须本着客观、合理、节约的原则,将费用开支纳入年度费用预算计划,并严格加以控制。

第三章  附  则

1.本办法目前适用于上海韬奋广告公司、北京韬奋书局有限公司;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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