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支票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支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支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是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票据;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基金会使用的支票统一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到开户银行购买,并设置专门的支票领用登记簿,将购买的支票按账户、编号顺序进行登记。

第二条 转账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元,超过1000元的业务事项,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对于基金会《现金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款项,均应以转账支票或汇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支票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有效,若到期限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因公领取支票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到财务部办理。经办人领用支票时需在支票存根和“领用登记簿”上签名。支票领用人必须是基金会的职工,不得由外单位人员代领。

第四条 经办人领取的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折叠,不得随意填写或涂改,也不得擅自改变支票的用途;要确保支票的安全,不得遗失。因支票遗失、被窃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支票领用后,经办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因故暂不使用的支票须及时退回财务部,经办人员不得将其留作他用。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认真做好支票的管理工作:

1.签发支票时,必 须按要求填写日期、用途、金额。

2.不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支票作废时应在支票上标记 “作废”字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

3.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4.不签发与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5.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 财务部要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如出现未达账项,应及时与经办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不得拖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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