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韬奋基金会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0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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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韬奋基金会发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财政部财综[201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必须依法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由财政、税务机关监制的具有规定式样和防伪标志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发票的管理,包括: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发票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填开捐赠票据要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开具发票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开票后要对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进行核对,开具后的存根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第七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第九条 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立即在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条 自觉接受财政、税务机关对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修订,经2024年3月2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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