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韬奋基金会现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1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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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奋基金会现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的日常业务活动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 短期聘用人员和志愿者的劳务费;
-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支付的评审费、讲课费、业务咨询费等;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二条 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对于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结算。特殊业务活动支出需要以现金结算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评审费、讲课费、业务咨询费、差旅费、短期聘用人员和志愿者劳务费等个人劳务报酬等支出项目不受现金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三条 开户银行为基金会核定的库存现金有一定限额,由财务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各部门使用现金3000元以上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财务部,以便及时到银行提取现金。
第四条 经办人因公支取现金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注明事由、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
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及时报销、归还。出差借款应在回京后7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五条 基金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设小金库,基金会的一切款项收支业务均须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 基金会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交来的业务往来现金,应全部交财务部入账,并及时缴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七条 基金会的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员统一负责办理,业务结清后加盖收付讫章。对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财务支出事项,财务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第八条 财务出纳人员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须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相符。若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修订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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