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韬奋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韬奋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二、投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三、投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九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 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由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秘书长审核;

(二)货币资金投入房产、投资长期股权等,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单笔资金基金会货币资金50%以上的投资须经理事会审议。

(三)秘书长及监事可随时检查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情况,定期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五、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5日修订,并经理事长签发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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