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韬奋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管理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韬奋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下设分支机构、专项基金、重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本基金会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等。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慈善项目、公益活动、对外合作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基金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在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基金会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等行为须在该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主要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九)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www.taofenfoundation.com),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微信公众号、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规范:

(一)基金会理事会制定本制度,由秘书处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须公开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基金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四)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审批流程后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前,应避免侵犯披露对象(如捐赠人、受助人、志愿者等)的肖像权。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本基金会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5日修订,经2024年3月2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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