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韬奋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9-1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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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奋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活动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基金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基金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决定重大经济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大额捐赠项目、年度收支预决算及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五条 基金会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办事处年度预算安排需报基金会审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按季度上报基金会财务部。
第二章 财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准确编制会计报表,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本会实行财务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经办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保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和理财凭据资料。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七)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五条 年度业务活动及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其货币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批: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货币资金,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由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货币资金投入房产、投资长期股权等,由办公室慎重考察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或理财小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讨论后,由理事长审定。无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由理事长会议决定,理事长签署;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须经理事会审议。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要随时检查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情况,定期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使用,凡签订了委托协议(合同)的,按协议(合同)规定审批,没有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的,按上述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发现有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体经营者购买的少量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预支款项必须执行本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足额发票(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理财和信托产品,须由两人同时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报理事长,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票据和印鉴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发票和捐赠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专设发票、捐赠票据登记簿,由会计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及捐赠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七)发票及捐赠票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及捐赠票据下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合同和协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和协议是指本会在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等经济活动中,与相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要建立合同及协议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协议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对合同协议实施统一管理,所有合同和协议由部门具体承办,办公室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无编号的合同和协议财务部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对承办的合同和协议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合同协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秘密内容。
第六章 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或实物;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要履行基金会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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