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同时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智慧、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学校或社区;

  (二)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修订,经2024年3月2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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