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韬奋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1-06 19:08
作者:
来源:
韬奋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任(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由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负责拟定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试用、聘任(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定编、定岗、定员。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除中宣部权限管理的干部外,其他人员均有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应首先报告秘书处。由秘书处会同用人部门提出计划,经秘书处工作例会审议,由秘书长签批。
第十条 调入基金会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提出意见报秘书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由秘书长并报理事长签批。
第十一条 调入基金会的员工一律取消原级别,由本会按照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能力予以任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资标准参照中宣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聘用和调入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员工与本会一律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新聘用的员工一般实行试用制度,参照《劳动法》,根据聘用年限确定试用期限。
第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并管理员工档案,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本会。
第十七条 本会各级人员聘任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除领导干部、业务骨干聘用专职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多用志愿人员;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管理按照《韬奋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韬奋基金会副秘书长,由基金会聘用;
(三)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基金会用人原则,从严掌握,实行聘任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理事会审议,基金会聘任;
(五)部门负责人以下的员工,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基金会聘用;
(六)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用人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八)基金会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自行参加培训、进修,但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培训合格后,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由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活动结束后必须向本部门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本会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培训、辞退、开除
第二十二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有基金会的薪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凡调出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送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调出者须按基金会规定办理相关调离手续。
第三十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基金会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修订,经2024年3月2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联系方式
公众号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