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监事制度

韬奋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机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四条 监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亲属和韬奋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了解基金会有关情况,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参与重大经费、重要项目、重要建设、重要人事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

(六)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费用列入韬奋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修订,经2024年3月26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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