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为支持我国文化事业,特别是新闻出版事业、促进全民阅读,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由基金会发起设立的除专项基金外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经基金会研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1.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

2.承认基金会章程,有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规范名称;

4.有工作人员;

5.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原则上应由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主要领导出任,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由筹备组推举,本会审核同意。

6.基金会直接推荐的人员,参与分支机构工作应担任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否决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后,召开分支机构成立会议。

第八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设一名主任、一名秘书长、若干名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委员。分支机构主任、秘书长的任免由基金会决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须向基金会提交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文件,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届满前两个月向基金会提交换届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须遵守基金会章程,不得超出基金会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贯彻落实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和重点任务;

2.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工作;

3.组织开展基金会和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4.于每年12月向基金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制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基金会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展会论坛、评奖推荐及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宣部”字样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国际交往中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未经基金会批准,不得通过参与的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利用基金会和分支机构名义违规收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进行宣传、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未经基金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活动和事项,申请文件需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如涉及执行方和受益人,需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执行方,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受益人。需要与执行方、受益人签署协议的,由基金会与执行方、受益人签署。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印章由基金会统一刻制和管理,如需使用,需报请本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如需印制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名片、工作证,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基金会同意,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发文。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应当纳入设立在基金会的专用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得办理资金贷款、投资、担保等项业务,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也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会章程、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细化的本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信息、管理架构、业务活动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须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业务活动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撤销及终止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处理,直至停止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1.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宣部”字样及“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开展活动的;

2.擅自开展展会论坛、评奖推荐活动的;

3.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基金会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5.未经基金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7.基金会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的撤销和终止须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该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终止手续:

1.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终止并经基金会批准的;

2.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3.分支机构分立或合并导致分支机构需终止的;

4.本会决定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终止的,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应于分支机构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分支机构的人员名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形象。分支机构相关人员未经本会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分支机构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2.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分支机构的标识;

3.利用基金会和分支机构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4.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发布涉及本会和分支机构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严禁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利用分支机构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有权免除其在分支机构中的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基金会章程冲突处,按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2024年3月26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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