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韬奋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社会各界沟通协调,做好本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树立良好公益形象,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完善、公开、透明。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和更替:

(一)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担任,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新闻发言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三)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分管宣传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代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

(四)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由会领导提议,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为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二)熟悉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基本法律常识;

(三)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四)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报会等形式,代表基金会及时、准确、系统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本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相关工作重点和开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应公开发布的声明文件、其他有关重要信息;

(二)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本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三)负责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及人员予以配合并进行答复。同时,负责回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有关事项;

(四)加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所发布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短信或当面釆访要求,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理事长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必要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理事长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归口负责原则: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釆访申请,协调相关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采访内容须经理事长审定后刊发或播出;

(五)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可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吹风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方式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二)突发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等事件的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基金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三)重大项目: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基金会发起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社会热点:属于本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舆论性事件; 

(五)补充信息:基金会发布的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事项;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时间: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基金会批准的内容和确定的口径进行;

(三)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7月16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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