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福利管理制度

韬奋基金会福利管理制度

为吸引人才,鼓励职工长期为我会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增强我会的凝聚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我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聘用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有:培训、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健康检查、大病慰问、因工伤残伤亡抚恤、员工死亡抚恤等。

第二条 此制度适用于我会聘用正式职工。

第三条 福利种类细则

1.社会保险

我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已聘用的正式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工会会员同时享有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中的多项保障。

2.住房公积金

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已聘用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期发放取暖费、物业费。

3.健康关怀

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为患病员工提供一定的物质慰问(由基金会、党支部、工会统筹)。为患重病员工提供大病慰问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因工伤残伤亡抚恤金、职工死亡抚恤金。

4.职工享受的假种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内容详见《韬奋基金会请休假管理制度》。

5.酌情对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重要任务完成出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6.岗位培训

提供讲座、参观、座谈等岗位培训;按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经领导审核同意,报销培训费用。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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