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韬奋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改进韬奋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基金会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文化导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加强对基金会出版物、公益活动、宣传平台等内容的审核把关;

(三)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风险,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对意识形态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意识形态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包括:

(一)组织意识形态专题学习与培训;

(二)监督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的内容安全;

(三)对合作项目、资助项目开展意识形态风险评估;

(四)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八条 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一)将意识形态教育纳入基金会党建和员工培训计划;

(二)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弘扬韬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严格阵地管理:

(一)基金会主办的论坛、座谈会、公益活动等需提前报备,确保内容合规;

(二)禁止利用基金会平台传播错误观点或敏感信息。

第十条 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落实网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纳入基金会年度考核、党建述职和监事监督内容,接受监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终止合作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6年1月21日韬奋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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