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我国出版事业和全民阅读发展,规范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为支持我国文化事业,特别是新闻出版事业、促进全民阅读,经发起方与本会协商,在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为非公募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须与本会签订发起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使用范畴及管理、使用要求;

3.发起方的资格审查;

4.专项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5.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命名的具体规定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独立账户,专项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财务科目,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首笔捐赠款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签订发起协议后,捐赠首笔捐赠款前,不得举行专项基金签约仪式或使用专项基金名义进行宣传、开展活动等。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首笔捐赠款,如由单一捐赠单位捐赠且捐赠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由单一自然人捐赠且捐赠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可享有专项基金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遵循《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且征得本会同意。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按额汇入本会。具体要求如下:

1.首笔捐赠款如在发起协议约定的6个月后仍不能按协议约定额度捐赠,基金会有权撤销该专项基金;

2.除首笔捐赠款外,如不能按时按额依据发起协议或其他捐赠协议约定的条款捐赠,应暂停以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的申请,直至履行相应捐赠条款。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款项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2.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3.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使用范畴等,须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根据本会及专项基金的有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由本会与发起方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专项基金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本会和发起方共同商定。专项基金管委会所有成员的任命须经本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该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2.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3.编制专项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

4.其它需专项基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在专项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专项基金运行。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形成决议,决议须经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由本会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专项基金每次单笔捐赠总额分档计提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计提标准如下:

1.单笔捐赠总额在100万元及以内,按总额的10%计提;

2.单笔捐赠总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按总额的9%计提;

3.单笔捐赠总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总额的8%计提;

4.单笔捐赠总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按总额的7%计提;

5.单笔捐赠总额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总额的6%计提;

6.单笔捐赠总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5%计提;

7.单笔捐赠数额巨大的,由本会与发起方具体协商管理费收取比例并在发起协议中明确,但原则上管理费收取比例不低于单笔捐赠总额的3%,且需符合本会相关管理程序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仅接收捐赠协议原件作为捐赠的有效依据,不认可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或使用任何形式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签名、电子邮件确认、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等)的捐赠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刻制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如需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工作证,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办理资金贷款、投资、担保等项业务,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也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以本会、专项基金或其开展的公益项目等任何与本会、专项基金相关名义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传播平台账户的,需事先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在所有传播平台发布涉及本会、专项基金和相关项目信息,需提前向本会报告宣传文稿及拟发布平台,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运营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遵循本会章程,在本会和专项基金使用范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项基金不得擅自开展展会论坛、评奖推荐及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宣部”字样的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国际交往或擅自举办国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会批准,不得通过参与的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利用本会和专项基金名义违规收费。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进行宣传、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项基金不得以本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发文。

第三十八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项基金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资金或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需事先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需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副主任本人签字确认,签字原件报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使用专项基金资金开展活动,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文件在本会审核批准前需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1.单笔申请支出资金达到10万元人民币;

2.申请支出资金完成支付后30个自然日(含支付日)内再次申请支出,且再次申请支出金额与30日内已支付的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资金的事项或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的活动,如涉及执行方和受益人,需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执行方,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资金或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完成后,应在活动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向本会提交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副主任本人签字确认的总结材料。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信息、管理架构、公益资助项目、业务活动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专项基金需按照本会工作要求,依法依规配合本会完成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须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业务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指导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撤销及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本会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终止:

1.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一致同意并提出撤销、终止专项基金申请的;

2.除首笔捐赠款外,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持续1年的;

3.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4.未在规定年限内使用完专项基金全部可用资金的。规定年限自本会收到该专项基金最近一笔捐赠款项的时间开始计算,具体年限为:专项基金资金总额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专项基金全部可用资金使用年限为5年;专项基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基金全部可用资金使用年限为10年;

5.专项基金运行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管理制度规定,经提醒后仍未改善的;

6.专项基金运行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违反本办法,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本会名誉或造成本会损失的;

7.专项基金管委会中除本会人员外的成员,组织或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专项基金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9.其他应撤销或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撤销或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前,应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由本会用于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

第四十九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清算、撤销及终止信息予以及时公布。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的人员名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本会形象。发起方、捐赠人未经本会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本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2.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本会和专项基金的标识;

3.利用本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4.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发布涉及本会和专项基金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本会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对本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会有权免除其在专项基金管委会中的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本会章程冲突处,按本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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