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韬奋基金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2-13 17:59
作者:
来源:
韬奋基金会秘书处
为使基金会的工作有序高效,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的人员管理,坚持敬业爱岗、热心公益事业、业务精练、品行端正的用人原则;
二、基金会除领导干部、业务骨干聘用专职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多用志愿人员;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管理按照《韬奋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四、基金会副秘书长,由基金会聘用,报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备案;
五、基金会各部门主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基金会用人原则,从严掌握,实行聘任制。基金会应与需缴纳劳动保险的受聘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采用北京市劳动局制订的“制式合同书”,有关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
六、基金会各部门主任(负责人)的聘用,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部门主任(负责人)提出,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八、基金会部门主任(负责人)以上干部的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用人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十一、基金会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十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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