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重大事项,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对于基金会高效开展工作,推进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的范围

  1. 紧急情况、重大或突发事件;

  2.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 基金会重大人事(副秘书长以上)调整任免事项;

  4. 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以及上述活动和工作的完成情况;

  5. 主要领导(理事长、秘书长)出境工作活动;

  6. 基金会重大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审计情况;

  7. 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二. 报送时限和相关要求

  1. 遇有第一条1、2款紧急情况,1小时内由秘书长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 重大人事(副秘书长以上)调整任免事项,事前由秘书长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

  3. 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事前由秘书长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4. 主要领导(理事长、秘书长)出境工作活动,事前由秘书处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5. 其他重大事项均要求及时报告。

  三.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 遇有第一条1、2款紧急情况,当事人(见证人)要当即向秘书长报告,如果秘书长不在,向副秘书长报告,特殊紧急的情况要同时报告理事长。由秘书处及时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

  2. 其他重大事项均由秘书长及时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3.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除口头报告以外,均应书面报告,并留档保存。

  四. 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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