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韬奋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2-13 17:55
作者:
来源:
韬奋基金会秘书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系统软件、管理软件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卖价、以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 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计划采购、领用登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管理工作。
办公室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部(室)对配备给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保管与维护,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如需借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要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类资产配置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其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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