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和推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系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新闻出版广电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用于某项新闻出版广电事业公益资助活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指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指本金保值不使用,以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基金资助的使用性质,应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为非公募基金。

  第五条 非公募基金系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本会同意。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本会须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总额、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项目、对象及管理、使用要求;

  3.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查;

  4.项目运行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5.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汇入本会账户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如捐赠方有要求,可向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

  3.如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及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由本会和捐赠人组成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本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该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该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确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组织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交给捐赠人和本会,接受监督和查询。

  6.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专项基金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制定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年度中每项资助支出预算方案,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本会理事长批准的每项资助支出预算方案执行后,由管委会报本会秘书处财务部审核后,履行财务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会专项基金年度资助支出金额不得低于专项基金总金额的8%。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本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经我会批准,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经营,提高收益使专项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严禁本会工作人员和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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