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本会业务高效合法运作,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隶属本会的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基金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擅自办理资金贷款、投资、担保等项业务。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本会秘书处研究审定、任免。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和本《办法》以及业务范围,制定工作规则,报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聘、辞退和解雇工作人员。但人员编制、岗位设置方案须事前向秘书处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但重大事项和经营决策,须事先向秘书处报告,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在当地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接受当地政府委托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以本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狠抓机构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加强分支机构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健全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加强工会、妇女、青年等群众团体的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秘书处要求,定期向本会述职。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的整体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细化管理规定,报秘书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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