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人员管理办法

韬奋基金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确保韬奋基金会的工作有序高效,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韬奋基金会的人员管理,坚持敬业爱岗、热心公益事业、业务精练、品行端正的用人原则;

   二、基金会除领导干部、业务骨干聘用专职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多用志愿人员;

   三、韬奋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管理按照《韬奋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四、韬奋基金会副秘书长,由基金会聘用,报中宣部干部局备案;

   五、韬奋基金会各部门主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基金会用人原则,从严掌握,实行聘任制。基金会应与需缴纳劳动保险的受聘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采用北京市劳动局制订的“制式合同书”;

   六、韬奋基金会各部门主任(负责人)的聘用,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部门主任(负责人)提出,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八、韬奋基金会部门主任(负责人)以上干部的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用人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十一、韬奋基金会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十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韬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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