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韬奋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证件的安全保管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证书、证件性文件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书、评估等级证书、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等证件、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员工均有保护证书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上述所有证书、证件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按要求在办公场所正式摆放,不得污损、丢失。

第五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应报理事长的事项须报理事长同意后使用。

第六条 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一般应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署仅用于的指定事项。

第七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都必须由综合部进行使用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填写用印单,盖章并签署后,基金会综合部要留存复印件,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随意外带基金会的证件原件,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证件原件的,应按工作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并在承诺时间内归还。

第九条 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遗失。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件,更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基金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基金会将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因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或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起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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