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我国出版事业和全民阅读发展,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韬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我国文化事业特别是新闻出版事业、促进全民阅读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用于我国新闻出版、文化事业和全民阅读公益资助活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为非公募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须与本会签订发起协议《关于建立XXX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项目、对象及管理、使用要求;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资格审查;

  4.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5.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首笔捐赠款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首笔捐赠款,如由独立捐赠单位捐赠且捐赠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由单个自然人捐赠且捐赠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可享有专项基金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本会同意。

  第九条 专项基金汇入本会账户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如捐赠方有要求,可向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章;

  3.如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赠方意愿,与捐赠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专项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由本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组成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本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该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2.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年度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5.其它需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专项基金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确定每项资助的方案及支出预算,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独立账户,专项基金的收支须全部纳入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财务科目,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内须留有保障经费,金额不低于首笔捐赠额的30%,否则不得对外开展活动。该笔保障经费自首笔捐赠款中扣除或在设立专项基金时单独捐赠。

  第二十一条 除首笔捐赠款外,本会按单笔捐赠总额的8%-10%提取专项基金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即“韬奋基金会XXX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须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1.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撤销专项基金申请的;

  2.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3.专项基金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或连续两年未有捐赠的;

  4.专项基金运行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管理制度规定,经提醒后仍未改善的;

  5.专项基金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组织或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他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予以终止的专项基金,须办理撤销工作。撤销前,应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由本会用于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

  第三十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终止及撤销信息予以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韬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已设立的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韬奋基金会 2012,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07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864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二分 

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院7号楼

邮政编码: 100009

联系电话: 010-58757389

联  系 人: 周老师

公众号二维码

图片名称

微博二维码

图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