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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50家行业社团联合签署《自律公约》 聂震宁理事长代表新闻出版界从业人讲话
发布时间:
2015-09-16 00:00
作者:
来源:
韬奋基金会网站
9月15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在北京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从政治规矩、职业操守、个人修养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十个提倡”、“十个不为”,旨在规范从业人员个人言行。
当天的签约仪式上,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张海涛在致辞时表示,近年来,总局党组加大了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但是有偿新闻、有害传播、虚假广告、低俗媚俗、粗制滥造等违背广播影视职业道德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个别从业人员涉“黄赌毒”,严重损害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总局党组的领导组织推动下,联合会积极牵头共同制定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既包括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传递正能量、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等职业操守方面的约束,也包括在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个人修养和社会公德方面的规范。对此,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邬书林认为,《公约》明确了从业人员应执行的纪律,简明易行,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广播影视方面,广播影视行业演艺界从业人员代表唐国强表示,近来年,我国广播影视产品的数量和产量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然而,近几年不断曝出的演员涉“黄赌毒”等违法丑闻,以及在“雷剧”、“神剧”中的夸张表演,都被观众所诟病。《公约》对于规范演员等公众人物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小的意义。他说,“演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自身形象的爱护、价值的认定极其重要,如同道德堕落的人很难去演一位受人尊重的角色一样,演员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素养。”
在新闻出版方面,邬书林认为,“新闻出版工作者们承担着传播知识、传递信息、传承文明的重要文化使命,这就要求我们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要与社会责任相适应。”他说:“把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执行什么用公约的形式进行统一,非常有意义。”他同时强调,应该在市场的机制下落实《公约》,真正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那么,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公约》?新闻出版界从业人员代表聂震宁表示,除了加强学习推介之外,要真正落实公约,更需要有约束力的政策保障。据悉,为确保《公约》具有实际约束力,签约社团会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签约社团所属的会员单位也会将相关内容纳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谈到《公约》在具体执行过程将面临哪些难题,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张丕民对记者坦言,“本次《公约》的适用主体范围虽已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关、企事业和社团从业人员,但仍具有局限性,目前主要针对签约的社团或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规范广大从业者来说还有一定难度。”对于如何规范数量庞大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者的个人言行,张丕民建议,通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从业者自觉自愿地遵守《公约》,另一方面广泛吸引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公约》。
50家社团联合签署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是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出版协会发起制定签署的。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张海涛介绍,《公约》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各方面人员的意见,将共识度高、覆盖面广的内容纳入《公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共同制定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实行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自律:
(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
(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
(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
(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
(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
(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
(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 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五条 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给予组织人事处理;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第七条 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本公约。
第八条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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